律师观点分析
申请执行人徐XX,男,汉族,1970年1月21日出生,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。
委托代理人孙XX,系浙江XX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方XX,系浙江XX律师。
被执行人叶XX,女,汉族,1964年1月13日出生,住浙江省青田县。
被执行人李XX,男,汉族,1986年12月23日出生,住浙江省青田县。
本院依法对原告徐XX与被告叶XX、李XX追偿权纠纷一案,作出的(2019)浙1121民初22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因叶XX、李XX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,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徐XX的申请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,执行标的165565.2元。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XX与被执行人叶XX、李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,于2019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叶XX、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限制高消费令,后将被执行人叶XX、李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本院通过“点对点”和“总对总”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、工商、车辆、民政、不动产、丽水XX住房公积金等进行调查,另通过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网格员查询。查明,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XX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×××××机动车及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×××××机动车,因下落不明,现已布控,未实际扣押,目前无法处置。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本院已均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,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。对此申请执行人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签字确认,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。
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